发布日期:2024-08-02 22:28 点击次数:170
九方财富(09636)发布公告,该公司于2024年5月3日斥资540.82万港元回购47.55万股股份,每股回购价格为11.3-11.42港元。
6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等七部门印发《上海银行业保险业建设供应链金融示范区行动方案》。
其中提出,围绕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目标,建立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供应链金融创新示范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及案例。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关键领域以及上海重点产业集群稳链强链,探索创新服务渠道,提供全方位综合性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实现产业、科技以及供应链金融的融合发展,全面提升金融服务产业全链条的能力,探索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联动发展新模式。至2025年末,实现上海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及重要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全覆盖,丰富完善动产及权利质押融资,对上下游小微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应融尽融,供应链金融服务质效显著优化,风控水平明显提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等七部门
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保险业建设供应链金融示范区行动方案》的通知
沪金发〔2024〕33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的指示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融资促进行动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函〔2023〕196号)有关工作要求,推动建设上海供应链金融示范区,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上海供应链金融经验,为推进上海成为国内大循环的中心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立足实体经济,服务产业升级。金融机构应立足产业链之本,协同链上参与主体,通过丰富金融服务,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构建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体系,持续增强产业发展动力和活力。
2.构建战略链接,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金融机构应利用新时期我国双循环机会,增强跨境产业链金融服务能力,着力提升金融服务“引进来”和“走出去”的综合能力,服务“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
3.提升集聚能级,增强上海“总部经济”影响力和竞争力。围绕总部经济建设,依托总部型管理模式,通过供应链金融提升上海对关键产业链供应链的掌控力,增强集聚辐射带动效应,推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带动长江经济带金融服务发展,服务全国发展大局。
4.强化金融科技赋能,打造面向未来的智慧型供应链金融。依托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与运用,提升创新技术运用能力,推进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转型,构建信息化智能风控体系,打造面向未来的智慧型供应链金融。
(三)建设目标
围绕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目标,建立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供应链金融创新示范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及案例。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关键领域以及上海重点产业集群稳链强链,探索创新服务渠道,提供全方位综合性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实现产业、科技以及供应链金融的融合发展,全面提升金融服务产业全链条的能力,探索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联动发展新模式。至2025年末,实现上海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及重要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全覆盖,丰富完善动产及权利质押融资,对上下游小微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应融尽融,供应链金融服务质效显著优化,风控水平明显提升。
二、提升金融服务能力
(四)战略上高度重视,优化资源配置。供应链金融是产业金融的重要领域,发展潜力大,对金融机构批量开发对公业务,联动发展零售和中间业务等具有重大意义,金融机构应从战略上高度重视。鼓励银行机构成立供应链金融牵头管理部门,在信贷规模、绩效考核、成本计量、贷款定价等方面制定策略,同时加强供应链金融人才队伍建设,成立专业团队、强化业务培训、加强人才储备,提升服务能力。对于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应按照普惠金融监管要求,制定差异化的考核激励安排,提升不良容忍度,细化落实尽职免责制度,提高业务人员积极性。
(五)实施差异化信贷管理。鼓励银行机构可根据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差异化信贷管理办法。优化传统授信模式,通过真实贸易背景核定供应链融资专项额度,充分运用“链式”信贷思维,由单纯的“主体信用”授信模式向主体信用与场景化授信相结合模式发展,在信贷准入、融资申请、贷后管理以及担保方式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管理,完善供应链金融产品体系。
(六)提升供应链综合金融服务能力。鼓励银行机构将供应链金融服务嵌入企业交易环节,根据供应链上下游链条企业的行业结算特点,为客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境内支付结算、跨境数字人民币、现金管理、供应链系统建设等综合性金融服务,提升供应链支付结算效率。优选试点银行,围绕重点核心供应链,深入拓展供应链服务,充分发挥核心企业在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商流“四流合一”方面的优势,依托核心企业在订单形成、库存调度、流转分销、信息传导等环节的主导地位,积极开发体系化、全场景的数字供应链金融产品,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订单融资以及仓单和存货质押融资产品,加大对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七)提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质效。在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以及确保真实贸易背景的前提下,促进供应链票据等各类票据规范使用。推动核心企业和政府采购部门积极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着力优化核心企业确权,有效调动核心企业支持上下游企业的积极性,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
(八)加大动产和权利融资服务力度。鼓励银行机构在基于真实交易背景、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选取流通性强、价格体系健全的动产,开展存货、仓单质押融资。科学合理拓展押品范畴,开发各类融资产品,深化业务创新,优化动产和权利价值评估,丰富押品管理与处置手段。通过提供有效的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合理降低对不动产抵押贷款的依赖,提升小微企业服务质效。
三、服务重点产业客群
(九)聚焦上海“总部经济”优势,服务上海重点产业集群。依托上海“总部经济”特征,结合集团化管理要求,支持以集团总部为产业链核心企业,集中化开展集团内成员企业供应链金融业务,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先导产业,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等六大重点产业集群,元宇宙、绿色低碳、数字经济、智能终端等四大新赛道以及未来健康、未来智能、未来能源、未来空间和未来材料等五大未来产业,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布局。优选一批试点银行,围绕服务重点产业链专做专研,加快产业链供应链锻长板、补短板,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十)聚焦新质生产力,服务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准确把握新质生产力的内涵,根据新质生产力承载主体的绿色化、智能化、数字化特征,抓住产业发展的核心环节,结合行业特征和风险特性,设计并提供多元化供应链金融产品,提升供应链创新服务能力,支持“卡脖子”技术研发突破,进一步促进高科技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上海科创中心建设。
(十一)聚焦绿色发展理念,服务低碳和转型经济发展。鼓励银行机构围绕绿色低碳产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创新,运用供应链金融支持上下游企业绿色低碳转型,促进绿色低碳成果转化和示范项目落地,共同建设绿色低碳供应链。鼓励保险机构聚焦光伏、氢能、储能、碳捕集、碳封存等前沿绿色技术产业,识别技术研发、设备制造、设施运维等关键环节的风险点,研究开发针对性的绿色保险产品。
(十二)聚焦国内国外双循环战略,服务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加强境内外贸易公司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具备良好数字化经营管理水平的仓储物流公司开展保税仓单融资试点工作。鼓励人民币在跨境供应链金融场景下的应用,完善跨境服务网络,扩大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加强与境外同业合作,共同为全球产业链提供信用支持和融资服务。拓宽短期出口信用风险覆盖面,服务产业链供应链“走出去”。
(十三)聚焦长三角一体化战略,服务全国产业发展大局。围绕长三角产业深度融合、互补性强、集聚能级高等特点,充分运用长三角协同授信等机制,加大长三角区域供应链金融发展力度,以金融的深度融合带动资源要素在区域内的合理配置,推动长三角地区补链固链强链行动,打造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产业链和供应链。在此基础上链接长江经济带、辐射全国,助力全国范围内的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良性循环。
四、发展智慧型供应链金融
(十四)提升供应链金融数字化建设。鼓励区块链、物联网、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等技术在供应链金融领域创新应用。鼓励产业链核心企业对相关数据与信息开放共享,支持上下游企业融资。探索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实现对仓储货物的有效实时动态管控,提升押品智能管理水平。鼓励通过区块链等技术,实现产业链订单、物流、仓储等关键环节信息上链,解决贸易背景真实性验证、虚假仓单、重复质押等问题。鼓励依托区块链技术进一步打通创新链、应用链、价值链、绿色链。推动产业链上下游数字化改造,建立数字信息档案,健全完善供应链信息系统,推动数字金融建设。
(十五)提升在线供应链金融服务能力。鼓励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及监管部门指导下,大力发展在线供应链金融业务。进一步加大开展异地远程开户试点的力度。在供应链交易信息清晰可视、现金流和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银行机构可根据修订后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优化完善内控流程,对小微企业贷款开展线上贷前、贷中、贷后“三查”工作。支持探索使用电子签章在线签署合同,进行身份认证核查、远程视频签约验证,支持银行间电子认证互通互认。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国家产融合作平台等,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
(十六)提升供应链金融智慧风控能力。金融机构应加强金融科技运用,通过“金融科技+供应链场景”,构建融合核心企业“主体信用”、交易标的“物的信用”、交易信息“数据信用”于一体的信息系统和风控系统,建立全流程线上资金监控模式。支持探索“脱核”供应链金融发展,将供应链金融评价从“主体信用”评价向“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拓展,依托真实交易背景,充分对接政府公共数据平台,实现工商、社保、税务、发票、海关、水电等信息交互,通过多渠道信息整合,实现企业生产交易、仓储物流等核心交易数据与政府公共数据交叉验证,通过大数据建模完善客户评估评价模型,推进供应链上小微企业贷款的全流程管理。
五、打造供应链金融生态圈
(十七)合作共享,妥善处理各参与方利益与责任。各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积极对接行业商会及协会,建立包含总部企业、重点供应链等名单库机制,培育优化“政府、银行、保险、行业、企业”长期合作关系。金融机构应加强与核心企业、仓储物流企业、金融科技平台等相关参与方的沟通协商,在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调动、激发其他参与方的意愿和动力,妥善解决供应链金融开展中各方的利益与责任,加强共享合作,共同推进产业链供应链建设。
(十八)打造上下游市场主体生态圈。紧跟上海产业链布局发展,加大金融创新供给,共同构建“龙头企业引领、中小企业共生”的发展体系。引导一批具有核心技术、带动效应的龙头企业,集聚一批创新能力突出、成长潜力大的优质中小企业,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和采、供、配套服务,构建“企业+科技+金融”数字化场景,连接服务上下游市场主体。鼓励金融机构结合产业链特征,丰富金融服务策略,建立供应链伙伴银行机制,打造“一链一策一批”的金融服务方案,赋能产业链上下游,服务产业生态良性发展。
(十九)加强银担合作。鼓励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推动完善供应链金融风险分担机制,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鼓励探索在核心企业承担最终风险或履约责任的情况下,试点创新以核心企业履约为担保事项,支持和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完整稳定发展。鼓励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构建产业链风险评价体系,在核心企业协同做好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管控下,为供应链“脱核”模式下产业链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全额或部分担保。
(二十)强化银保合作。加强银保合作力度,推动伙伴保险机制,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嵌入供应链环节,探索发展多式联运“一单制”金融保险服务,提升出口信保服务,加大国内贸易险、营业中断险、仓单财产保险、保证保险、航运险等供应链保险产品创新供给,加大再保险在供应链保险领域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保险机构积极提供信用保险产品配套支持。
六、守牢风险合规底线
(二十一)完善全过程风控。银行机构应建立完善规范的流程管理和内控机制,供应链产品金额、期限应与供应链场景相匹配,完善应收账款等动产和权利融资质押、转让登记要求,强化贷后管理,严防重复融资风险、业务操作风险、科技安全风险等供应链金融风险。加强对核心企业经营状况、核心企业与上下游链条企业交易情况的监控,分析供应链历史交易记录,防止脱核供应链金融出现脱确权、脱信息核实等现象从而造成潜在风险。明确核心企业准入标准和名单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核心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前景的研判,及时开展风险预警、核查与处置。加强对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和第三方数据等信息的跟踪管理,不得开展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供应链金融,不得与通过伪创新以规避监管为目的平台、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合作,防止供应链金融异化为部分市场主体违规融资甚至违法犯罪的工具。
(二十二)加强自主风控。充分运用物联网、区块链等信息手段,加强资产穿透、信息数据验证,强化唯一性与真实性核验,防止供应链金融脱实向虚、以供应链金融名义开展违规业务。厘清与第三方公司服务边界,严格独立自主执行“三查”要求。合规开展与第三方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充分应用安全可靠信息技术手段,推进动产抵质押物数字化确权与存证、电子发票数字化核验与存证。
(二十三)控制融资综合成本,加大企业扶持力度。鼓励设置灵活性的还款政策,支持企业随借随还,有效控制融资综合成本。推动核心企业、供应链平台降低各类平台费率。积极向产业链供应链各方减费让利,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将优选辖内有意愿有能力的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试点推进工作,培育专业团队,制定专业考核机制,提升示范带动作用。同时将进一步完善供应链金融监测体系及风险监测,对相关情况进行定期通报,适时开展工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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